關于印發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營業稅計稅
營業額扣除項目管理指引的通知
2010年6月24日 穗地稅函[2010]109號
局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扣除項目管理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扣除項目管理指引
為夯實營業稅稅基,規范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扣除項目稅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指引。 一、計稅營業額扣除項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ㄒ唬┪锪鳂I 1.交通運輸業務。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營業稅條例第五條) 2.倉儲業務。試點物流企業將承攬的倉儲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倉儲合作方倉儲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國稅發[2005]208號) 。ǘ┙ㄖ䴓I 3.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營業稅條例第五條) 。ㄈ┙鹑诒kU業 4.金融商品轉讓業務。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所有權的行為。包括:股票轉讓、債券轉讓、外匯轉讓、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國稅發[2002]9號) 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同一大類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國稅發[2002]9號) 納稅人買賣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債券、外匯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會計年度末,將不同納稅期出現的正差和負差按同一會計年度匯總的方式計算并繳納營業稅,如果匯總計算應繳的營業稅稅額小于本年已繳納的營業稅稅額,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但不得將一個會計年度內匯總后仍為負差的部分結轉下一會計年度。(財稅[2003]16號) 納稅人從事股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財稅[2003]16號) 金融商品買賣業務的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金融商品買賣業務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國稅發[2002]9號) 5.金融企業從事受托收款業務,如代收電話費、水電煤氣費、信息費、學雜費、尋呼費、社保統籌費、交通違章罰款、稅款等,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委托方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財稅[2003]16號) 6.融資租賃業務。經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以上所稱出租貨物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財稅[2003]16號) 7.從2006年11月1日起證券公司上繳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可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財稅[2006]172號) 8.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38號)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中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的部分,允許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財稅[2009]68號) 9.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人將其承保的以境內標的物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向境外再保險人辦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分保保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境外再保險人應就其分保收入承擔營業稅納稅義務,并由境內保險人扣繳境外再保險人應繳納的營業稅稅款。(財稅[2003]16號) 。ㄋ模┼]電通信業 10.電信單位跨網通信業務。對電信單位發生的跨網通信業務,可按本通信網全部話費收入加上從另一通信網分割回的話費收入減去分割給另一通信網的話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國稅函[1996]685號) 11.郵政電信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同為用戶提供郵政電信業務及其他服務并由郵政電信單位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財稅[2003]16號) 12.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8858”為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財稅[2003]16號) 13.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公司與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合作開展的“短信捐款”業務,以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公司該項業務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國稅發[2003]87號) 14.自2004年1月1日起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為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的捐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財稅[2004]82號) 15.自2005年1月1日起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5838”為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的捐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財稅[2005]53號) 16.自2006年7月1日起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通通信有限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9993”為中國紅十字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紅十字會的捐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財稅[2006]59號) 17.自2007年1月1日起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10660888”為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的捐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財稅[2007]32號) 18.自2008年1月1日起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10699966”為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的捐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財稅[2008]2號) 19.自2008年4月1日起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10699999”為中國扶貧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扶貧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財稅[2008]34號) 20.自2008年10月1日起,電信股份分公司應就其向CDMA用戶收取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電信網絡分公司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電信網絡分公司從電信股份分公司分得的CDMA業務收入按照“郵電通信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國稅函[2009]75號) 21.自2009年4月1日起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l0699996”為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財稅[2009]77號) 22.自2009年1月1日起,移動有限公司及所屬子公司應就其向TD-SCDMA用戶收取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移動集團及所屬分公司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移動集團及所屬分公司從移動有限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分得的TD-SCDMA業務收入按照“郵電通信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國稅函[2009]223號) 23.自2009年1月1日起,聯通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應就其向電信用戶收取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聯通新時空及所屬分公司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聯通新時空及所屬分公司從聯通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取得的電信業務收入按照“郵電通信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國稅函[2009]224號) 24.自2009年11月1日起為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10699969”和“10699919”分別為中國綠化基金會和中國社會工作協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綠化基金會和中國社會工作協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財稅[2009]129號) 。ㄎ澹┓⻊諛I 25.代理業 、殴秒娫挻妫┺k業務。對代辦人取得的勞務費(或手續費等)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服務”項目征收營業稅。對兼辦人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服務”項目征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向用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給郵電部門的管理費和電話費的余額。(國稅發[1997]161號) 、茖Π鼨C公司開展的包機業務(指包機公司與航空運輸企業簽訂協議,由航空運輸企業負責運送旅客或貨物,包機公司負責向旅客或貨主收取運營收入,并向航空運輸企業支付固定包機費用的業務),按“服務業—代理”項目征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向旅客或貨主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包機費后的余額。(國稅發[2000]139號) 、谴磉\輸業務。對從事代理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代理業”征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從事代理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以其向貨主或旅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承運方的運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粵地稅發[2000]222號) 、韧馐路⻊諉挝。外事服務單位為外國常駐機構、三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提供人才資源服務的,屬于代理業。其營業額為從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減除代委托方支付給聘用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和交納的社會統籌、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國稅函[2002]1095號) 、煞⻊招詥挝粡氖虏惋嬛薪榉⻊,應按“服務業”稅目“代理業”項目征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向委托方和餐飲企業實際收取的中介服務費,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轉付的就餐費用。(國稅發[2003]69號) 、饰飿I管理單位代業主、承租者收取水費、電費、燃氣費、房屋租金、房屋維修基金及其他代收款項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中“代理”業務,即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承租者支付的水費、電費、燃氣費、房屋租金和其他代收代付款項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征收營業稅。(粵地稅函[2003]339號) 、藙趧展。對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財稅[2003]16號) 公安部門批準成立的保安服務公司,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十二)點規定執行,實行差額征收營業稅。(粵地稅函[2006]679號) 、虒@頇C構從事專利代理服務,以專利代理總收入減去付給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的專利規費的余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粵地稅函[2005]309號) 、痛韴箨P業務,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委托,代為辦理報關相關手續的業務,應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納稅人從事代理報關業務,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以下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①支付給海關的稅金、簽證費、滯報費、滯納金、查驗費、打單費、電子報關平臺費、倉儲費;②支付給檢驗檢疫單位的三檢費、熏蒸費、消毒費、電子保險平臺費;③支付給預錄入單位的預錄費;④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國稅函[2006]1310號) 、螣o船承運業務應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納稅人從事無船承運業務,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的海運費以及報關、港雜、裝卸費用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國稅函[2006]1312號) 、蠒箻I務屬于代理行為,按“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組辦單位直接向參展商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支付的場地租金、展位搭建費、廣告費、交通費和食宿費后的余額。(穗地稅發[2008]64號) 、屑{稅人受托進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過程中,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行為屬于“服務業—代理業”行為,應以提供代理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遷補償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國稅函[2009]520號) 、呀逃靠荚囍行募捌渲睂賳挝慌c行業主管部門(或協會)、海外教育考試機構和各省級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合作單位)合作開展考試的業務,實質是從事代理業務,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應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單位合作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依5%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國稅函[2009]752號) 26.旅游業。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營業稅條例第五條) 27.廣告業。納稅人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包括媒體、載體)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財稅[2003]16號) 28.對勘察設計單位將承擔的勘察設計勞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或個人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設計總包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或個人的勘察設計費后的余額為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國稅函[2006]1245號) 。┎粍赢a或土地使用權 29.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財稅[2003]16號) 30.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財稅[2003]16號) 31.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財稅[2009]157號) 二、計稅營業額扣除項目管理。 。ㄒ唬┛鄢墓芾。納稅人從事差額征收營業稅經營業務時,按以下原則計算當期計稅營業額: 1.同一筆業務實現的營業收入與發生的費用在同一納稅期的,其當期計稅營業額按實現的營業收入扣除實際支付的費用后的余額計算。 2.同一筆業務實現的營業收入與發生的費用不在同一納稅期的,可以按以下方法處理: 、偶{稅人從事轉讓土地使用權和銷售不動產業務時,在確定實現收入時扣除相應的費用計算計稅營業額。 、萍{稅人從事會展業業務時,同一項目實現的營業收入與發生的可扣除費用不在同一納稅期的,可延至下一納稅期扣減當期計稅營業額直至為零后不再扣減 、羌{稅人從事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和會展業以外的差額征稅業務時,按同一納稅期內同類業務實現的營業收入扣除實際支付的費用后的余額計算;如果當期計算的計稅營業額為負數,可以在以后納稅期繼續抵扣。 3.金融企業轉讓金融商品時,可在同一會計年度末,將不同納稅期出現的正差和負差按同一會計年度匯總的方式計算并繳納營業稅,如果匯總計算應繳的營業稅稅額小于本年已繳納的營業稅稅額,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但不得將一個會計年度內匯總后仍為負差的部分結轉下一會計年度。 4.融資租賃業務以直線法計算出本期的營業額。計算方法為: 本期營業額=(應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實際成本)×(本期天數÷總天數) 。ǘ⿷{證的管理。 1.納稅人從事差額征收營業稅經營業務時,必須憑從其他單位或個人取得的完整、合法有效憑證,方可在計算營業額時扣除所支付的費用。如果納稅人取得憑證上注明的費用金額多于其實際支付的費用的,在計算營業額時按其實際支付的費用扣除;如果納稅人取得憑證上注明的費用金額少于其實際支付的費用的,在計算營業額時按其取得憑證上注明的費用金額扣除。 2.“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胖Ц督o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浦Ц兜男姓聵I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侵Ц督o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確認證明; 、葒叶悇湛偩忠幎ǖ钠渌戏ㄓ行{證。 。ㄈ┘{稅人應將扣除項目中的費用單獨設置明細帳,與其他費用分別核算清楚,凡劃分不清楚的,一律不得扣除。 。ㄋ模┓系谝粭l規定實行差額征收營業稅的納稅人須按納稅期編制《營業稅扣除項目明細表》(見附表),以備地方稅務機關檢查。 三、今后如有新的規定,以新的規定為準。
附件:營業稅扣除項目明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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