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現就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因在納稅年度中間開業、合并、注銷及其他原因,導致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年的,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以其實際經營期為1個納稅年度。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應按照其實際經營月份數,以每月3500元的減除標準確定。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該年度收入總額-成本、費用及損失-當年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額 當年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額=月減除費用(3500元/月)×當年實際經營月份數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計算,適用本公告。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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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
發布日期:2014年04月29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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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稅務總局印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5號,以下簡稱《公告》),F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印發本公告的背景和意義 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在年度中間開業或注銷,其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已經進行了明確。而對于個體工商戶在年度中間開業或注銷的情形,現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給納稅人計算繳納稅款和稅務部門的征管帶來一定困難,有必要對該問題進行明確。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從保持與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年度中間開業、合并、注銷等情形納稅期限的確定原則一致,同時減輕納稅人負擔的角度出發,《公告》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在納稅年度中間開業、合并、注銷以及其他原因,導致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年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在計算其應納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時,以其實際經營期為1個納稅年度。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按照其實際經營月份數,以3500元/月的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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