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8日 2013年第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有關稅收法規的規定,現就所得稅涉稅事項辦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發生本公告附件1《企業所得稅涉稅事項(居民企業)一覽表》(以下簡稱附件1)、附件2《個人所得稅涉稅事項(國內居民)一覽表》(以下簡稱附件2)所列所得稅涉稅事項,應按附件1、附件2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應的納稅資料。
納稅人按本公告附件1、附件2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資料,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予受理并即時辦結(特殊事項除外),并告知納稅人;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齊補正資料。地級以上市(含)以下稅務機關原則上不得要求納稅人在辦理涉稅事項時提供除附件1、附件2規定提交資料以外的其它資料,如需增加納稅人應提交的資料,應經省地稅局書面同意。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管理和檢查的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納稅人提供與申報事項有關的其他證據材料。
二、納稅人發生跨地區經營總分機構分配表確認事項(附件1第26項),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之日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確認工作,并告知納稅人。納稅人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有錯誤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之日后2個工作日內告知納稅人予以補正。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的補正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收到資料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確認工作,并告知納稅人。
三、納稅人發生資產損失專項申報事項,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留存附件1列舉的該事項相應的損失證據資料。稅務機關可根據管理和檢查的需要,要求納稅人提供留存備查的損失證據資料。納稅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無法保存留存被查資料的,應在不可抗力情形發生后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并對相應情況做出說明,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報告后,應及時對納稅人已申報的資產損失情況進行核實。
四、納稅人未按規定的期限報送納稅資料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應真實、準確、齊全,稅務機關受理涉稅事項僅對納稅人報送資料是否齊全進行查驗。
六、省地稅局將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定期對公告附件的內容進行調整,并予發布。
七、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開始執行。
附件:1.《企業所得稅涉稅事項(居民企業)一覽表》
2.《個人所得稅涉稅事項(國內居民)一覽表》
3.《企業所得稅涉稅事項(居民企業)報告表》
4.QS01《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清單申報表》
5.QS02:《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清單申報表》
6.QS03《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專項申報表》
7.QS04《跨地區經營總機構信息備案表》
8.QS05《跨地區經營分支機構信息備案表》
9.QS06《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10.QS07-1《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備案表(債務重組)》
11.QS07-2《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備案表(股權收購)》
12.QS07-3《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備案表(資產收購)》
13.QS07-4《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備案表(合并)》
14.QS07-5《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備案表(分立)》
15.QS07-6《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備案表(投資非居民企業)》
16.QS08《房地產開發企業計稅成本對象備案表》
17.QS09《境外所得共同支出分攤比例備案表》
18.QS10《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特定事項報告表》
19.QS11《企業清算所得稅事項備案表》
20.QS12《企業政策性搬遷報告表》
21.QS13《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附件1至附件21: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各附表.xls
2014廣州地稅辦事流程.xls